八、經查明有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勵;本部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令其限期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