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 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 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