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
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