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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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