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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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
    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
    務:
(一)有意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漸增,生理及心理改變,致工作有障礙或
      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
      之需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