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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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仲裁標的為請求給付金額未達二萬元或非屬金錢給付之爭議者,不予
    補助。但仲裁標的為恢復僱傭關係、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依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交付仲裁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不予補助之案件,行政機關認有特殊情形者,經報請本部同
    意後,得視經費額度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