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部於每年度一月底前,依據下列項目核定分配行政機關之補助金額 。但年度分配金額得依行政機關執行情形隨時調整: (一)上年度一月份至十月份勞資爭議調解事由為契約、給付工資、給付 資遣費、給付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之案件數。 (二)上年度運用本補助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