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已就業之青年,因非自願離 職,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或一百八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 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者,得依前三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定離職後再轉職就業之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其 金額合計第六點規定,最高發給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