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8 條
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
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
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