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程序視訊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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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得決議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
    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程序:
(一)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二)預定進行之調查程序中包含詢問證人、鑑定人之程序。
(三)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顯有困難。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