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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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貼;已發給者,經發展署撤銷或廢
    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