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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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貼;已發給者,經發展署所屬各分
    署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領取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