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
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扣減金額
,暫予減額調整;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