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8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前項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人員。
十一、附則。
第二項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
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