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 被保險人: 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 醫療機構)。 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認可開設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包括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工作模擬評估、 功能性能力評估、強化訓練評估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