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8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
      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