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 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