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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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醫療機構應依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職業災
    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網站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認可醫療機構應輔導及協助所屬網絡醫院,應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
    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辦理開診及職業傷病通報事
    宜。
    職安署就第一項之通報內容,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進行品質審查。
    認可醫療機構通報內容有不足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第一項所
    定系統網站退請認可醫療機構補正,並由認可醫療機構於四十五日內
    補正後再行審查;逾期未補正者,該通報個案不得依本辦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採計服務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