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5 22:42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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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顧問機構未備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資料者,執行單位得以書 面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未備齊或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 為查核之缺失或扣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