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產官學合作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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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其合作研究計畫之申請:
(一)逾本所公告截止受理期限。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
(三)未依前點規定之期限補正。
(四)未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