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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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津貼
    。但合併領取津貼之期間,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勞工,合併領取下列規定之津貼,最長以十二個
    月為限: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