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學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結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參訓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不符本計畫之各項規定,經分署撤銷資格認定。 因不實申領參訓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計畫核發參 訓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