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與亞洲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導覽交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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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工會應於全國技能競賽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領據
    (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經費預算及支用報告表。
(三)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五)。
(四)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六)。
(五)交通費之佐證資料,如:票根影本、購票證明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