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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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二)勞工出勤紀錄。
(三)勞工工資清冊。
(四)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
      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五)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六)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七)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八)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撥)。
(九)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十)童工、青少年、女性勞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十二)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三)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五)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
        項。
(十七)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國
        人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
        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事項。
     16.堆高機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
        安全防護措施。
     17.從事小型鍋爐操作、堆高機操作、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
        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及
        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高空工作車操作、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
        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機械集材運材作業、高壓室內
        作業、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之作業等危害預防事項。
     18.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落實事項。
     19.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安全支撐組拆、塔式起重機組
        立、使用、爬升及拆除、施工構臺組拆、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
        組拆、鋼構組配、地梁及橋梁墩柱鋼筋組立、橋梁場撐組拆、電
        梯口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及鄰
        近軌道之營造工程,應依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
        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
        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或懸臂工法等以工作
        車推進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應查明
        是否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土壤
        )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
        後,據以執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並對於營造作
        業主管是否管制進入作業之勞工或其他人員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及相關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是否有效,始得進場作業。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合梯、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及高空工作車作
        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
        ,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屋頂作業災害預防檢查:針對屋頂作業檢查重點如下:
     (1)事業單位是否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或為滑溜之屋頂,設置適
          當之護欄;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於屋架上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照執照或實際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以事業單位是否設置高度九十公分
          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
          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4.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
        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
        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
        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
        重點。
      5.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
        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設備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工程作業之臨時用電設備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
        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
        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
        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6.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
        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
        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及其光電式
        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研磨機、
        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7.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檢查:以事業單位廠場內既有或新
        購入設置經公告指定之動力衝剪、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研磨機、研磨輪、動力堆高機、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
        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
        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交流電焊機用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傳統式(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
        車/銑/搪床、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金屬
        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搪床/聯製機)等機械、設備或
        器具,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
        第八條所定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認可驗證機構完成型式驗證
        合格,並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8.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
        ,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
        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
        檢定合格。
      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及具外伸撐座或擴寬式履帶起重
        機伸至最大極限位置等安全裝置及措施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
        式起重機使用輔助伸臂或搭乘設備時,輔助伸臂是否經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
        定設置安全母索,及使勞工配戴安全帽、全身背負式安全帶,要
        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確實辦理,並實施作業前
        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
        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
        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
        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
        查等為檢查重點。
     10.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
        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
        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11.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呼吸防護計畫訂定與執行、勞工個
        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
        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及作業管理,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新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2.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檢查:針對高風險事業單位,以其是否採取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警告傳達與標示、教育訓練、設置或提供
        適當防護設備或個人防護具及健康管理等危害預防措施為檢查重
        點。
     13.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有缺氧或中毒之虞之局限
        空間作業場所,作業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作業時應指定缺氧
        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並確實採取通風換氣及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
        濃度。實施檢查時,如非局限空間作業期間,仍需查核其既往作
        業紀錄。
     14.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
        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
        理為檢查重點。
     15.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
        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
        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
        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為檢查重
        點。
     16.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另針對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
        ,查核其建置及執行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17.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並依職安署「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
        及注意事項」辦理。
     18.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
        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19.影片拍攝及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影片
        拍攝、大型遊樂園、演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
        從事片場佈置、舞台架設、布景搭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
        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
        、溺水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點。
     20.職場夜間工作危害預防檢查:針對從事夜間工作之勞工,應以勞
        工安全為第一優先,並依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之建議事項
        ,就各工作場所實施風險評估,及檢討緊急應變處理程序,配置
        適當人力,落實勞工相關教育訓練,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常見
        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1.外送作業災害預防檢查:以是否依本部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及
        執行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供人
        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等保障、合理派單、危害告知、置備安全帽、
        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及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必要安全
        衛生防護設施為檢查重點。
     22.特定對象保護檢查:
     (1)針對外國人、漁工、原住民、青少年、童工、技術生、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勞工等族群較常從事之行業,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常見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
          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