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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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第三次尋職津貼五千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