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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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分署應訂定督考機制,定期每半年訪視查核一次,以督促受委託單
      位落實執行,達成預期效益、維護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品質與權益。
(二)本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