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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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檢查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
      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
      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
      需要製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