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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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認後,應
    自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於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五年擔任講師或參
      加課程。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三)屬第三點第二款教育部或衛生福利部調查專業人才庫之人員,經各
      該機關認定有不適任情形,自該部人才庫移除、刪除,或禁止擔任
      調查專業人員。
(四)屬第三點第四款之律師,經依法撤銷、廢止律師證書或除名。
(五)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其他不當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