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認後,應 自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於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五年擔任講師或參 加課程。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三)屬第三點第二款教育部或衛生福利部調查專業人才庫之人員,經各 該機關認定有不適任情形,自該部人才庫移除、刪除,或禁止擔任 調查專業人員。 (四)屬第三點第四款之律師,經依法撤銷、廢止律師證書或除名。 (五)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