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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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經費請撥及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後,依計畫執行預定進度,檢具公文、
      收據、經費請撥表(附件三)及納入預算證明(附件四)於當年度
      三月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期請撥數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一半為限)
      ,九月請撥第二期經費。
(二)本計畫因屬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所辦理之事項,且經行政院核定應於
      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地方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或併決算
      辦理,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將採實地訪查方式辦理業務督導,受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所
      用經費相關證明文件、支用單據、資力證明等正本相關資料,於計
      畫辦理完竣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管、備查,並依會計法
      規定妥為保管,以備本部及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本計畫採二期核銷,地方主管機關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一併檢附
      第一期核銷文件。另第二期核銷請於十二月十六日前辦理。核銷時
      應以專函方式將本計畫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扶助案件之明細列
      表(附件五)、成果報告表(含雇主違反本法案件數量及遭受性騷
      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申請諮詢或扶助之
      案件數等項目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附件六)及經費支出明
      細表(附件七),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辦理;年度如有
      賸餘款,須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檢還。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本部實際補助金額及地方主管機關自籌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