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在職訓練微學程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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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專校院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微學程:
(一)以校為單位研提計畫,且同一學年度限提出一案。
(二)計畫主持人應由專任教師擔任,另得依需求邀請共(協)同主持人
      協助課程推動。
(三)於受理期限內,依規定備齊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