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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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訓勞工於減班休息時段,參加事業單位依第四點附表規定時數安排
    訓練課程,其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與
    前一年現職最高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有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
    者,得由事業單位協助依其薪資差額申請訓練津貼;其核發金額最高
    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元,最長核發六個月。
    參訓勞工投保期間未達六個月或當年度進用者,以現職單位實際投保
    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參訓勞工於參加訓練期間,如同時符合請領本計畫與充電再出發訓練
    計畫之訓練津貼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