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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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一)為協助青年強化求職準備及積極尋職,針對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
      以下之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九十日之初次尋職青年或從事部分工
      時工作之初次尋職青年,於尋職期間提供尋職津貼,及提供就業獎
      勵。
(二)青年依規定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
      介服務,於求職期間,每月發給尋職津貼五千元,最長發給三個月
      。
(三)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受僱於同一雇
      主連續達三十日、九十日、一百八十日者,分別核發五千元、二萬
      元及一萬元之就業獎勵。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合計最高核發四萬五
      千元。
(四)青年應加入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按月上傳應檢附文件,經審
      核通過後核發津貼或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