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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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職安署將實地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
(二)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寫自評表(
      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送相關文件及紀錄至職安署,作為實地評鑑
      評分之參考。
(三)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因故未能依第一款通知之日期接受實地評鑑者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理由向職安署申請變更實地
      評鑑日期,其變更之日期不得逾原通知實地評鑑日期次日起算三十
      日,並以一次為限。
(四)評鑑分組委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基準表(格式如附件二
      )所列評鑑指標逐項進行評分,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指派主管人
      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
(五)評鑑分組委員完成實地評鑑作業後,應由評鑑分組主筆委員將評鑑
      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