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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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庇護工場依前點規定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政府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五)。
(二)個案最近一次工作能力評估。
(三)轉銜檢核表(參酌勞發署「身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
      輔導工作手冊」)。
(四)當年度產能核薪表。
(五)參與計畫同意書(如附件六)。
(六)計畫書(如附件七)。
(七)領據(如附件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