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班休息勞工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 並依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申請薪資補貼者,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額 百分之二十,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後,與薪資補貼合併發給 。 領取前項薪資補貼期間參加第六條訓練課程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 資補貼之數額,每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