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 一、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但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 及第十款工作之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薪資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技術人力從事下列工作者,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語文能 力條件: 一、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但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 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