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
    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
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