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本部核定代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 得撤銷或廢止核定: (一)未完成提存手續或假扣押執行程序。 (二)經法扶會或其分會撤銷保全程序律師代理扶助確定。 (三)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 (四)前點所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