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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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災強化訓練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
      少於三小時。
(二)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
      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六小時,其中個案研討會不得少於三小時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