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災強化訓練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 少於三小時。 (二)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 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六小時,其中個案研討會不得少於三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