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所定取送商品地點,其內容應包括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其 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 前項所稱抵達區域,指外送員須完成交付商品地點之特定區域,包括大樓 管理室、會議室、辦公室、停車場、警衛亭或其他相當之區域。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建置適當欄位提供消費者確實 填寫其指定送達地點。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送達地點資訊與實際 情形不符,外送平臺業者於證明無故意過失之行為後,視為已明確告知外 送員商品送達地點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