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第 8-1 條
檢定機構對於新進之型式檢定主管及型式檢定員,應於任職前施予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職前訓練六小時以上;每年並應施予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
檢定機構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人員從事型式檢定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未受第一項訓練之人員,經通知限期補訓而未如期受訓
者,得命檢定機構予以解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