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8-1 條
投保單位為所屬下列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
各款規定,檢附該相關證明文件:
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在我國永久居
    留證明文件影本,及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
    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
替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