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第二條所定外國人
名冊等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
、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