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80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
,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
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判決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判決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判決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