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42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80 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 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 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四檢查合格戳記.DOC
附表三十四檢查合格戳記.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