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 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