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2 10:15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81 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 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 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