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82 條
前條之儲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槽應設於厚度在三十公分以上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之頂蓋、
    牆壁及底板構築之儲槽室內,且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但將施有防鏽
    措施之儲槽固定於地盤,且其頂部可耐地盤及地面荷重,得直接埋設
    於地盤內。
 (一) 儲槽四周填足乾砂。
 (二) 將儲槽埋設於水中。
 (三) 在儲槽室內強制換氣。
二、埋設於地盤內之儲槽,其頂部至少應距離地面六十公分。
三、併設二個以上儲槽時,儲槽面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儲槽外應有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