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8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經費,為當年度應收
保險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
額度以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並由保險人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
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