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 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 在學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