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 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健康追蹤檢查,指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 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其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為及早發現其與職 業相關之異常或疾病徵兆,以提供其相關健康保護及權益保障措施所實施 之健康檢查。